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广西标准化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由广西标准化协会设立,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设立单位奖、个人奖和重要技术团体标准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奖励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西标准化协会从广西标准化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广西标准化协会设立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承担申报材料接收、申报项目初步审查、异议处理,以及联络沟通等日常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综合部。

第三章 获奖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学风正派,热爱标准化事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标准研究、制(修)定工作中取得创新性的成就,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奖项,或者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的; 

(二)在标准化普及、标准化成果推广转化、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极具创新意识和突破性思路,建立了有效的标准化运行体系的;

(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在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担任重要职务,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规则的制修订,或者是国际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个人,或者在促进中国标准的海外应用,助力我国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在标准化学术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出版专著,在权威学术期刊等媒体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者较大影响的论文,推进标准化学科发展,助力标准化人才建设的。

第八条 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获奖团体标准必须现行有效、实施1年以上(含1年)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广西重要技术团体标准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三)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区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九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申报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

第十条 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可以通过下列相关单位推荐申报:

(一)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均可以推荐本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均可以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三)广西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行业学会、协会、商会等组织,可以推荐本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应当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对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团体标准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程序包括: 

(一)初步审查: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的候选单位、个人和团体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专业评审。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通过现场会议评审、无记名独立投票的方式评选产生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个人和重要技术团体标准,入选单位、个人和重要技术团体标准必须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同意;

(三)公示: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及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获奖入选单位和个人在广西标准化协会网站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7天(自网站登出之日起计算)。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获奖者。

第十三条 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一)与被推荐获奖者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为参选单位直接参与者的,不得参加该项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

(二)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不得参加该项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评审结果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拟获奖单位和个人和团体标准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合理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联系处理异议,被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异议被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15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对重要问题,评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广西标准化协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对异议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九条 异议被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不能提交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取消其本年度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的获奖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广西标准化协会发布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获奖决定,在每年举办的广西标准化年会上举行颁奖。获奖决定将分别抄送各推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以及获奖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单位奖每年度评选不超过5个,个人奖每年度评选不超过8人,重要技术团体标准奖每年度评选不超过1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三等奖不超过5项)。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取消其本年度和下年度参评资格。申报单位和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授奖的,撤销其奖励,同时取消其后5年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即时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进行通报,并不得再从事任何评选工作。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标准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征求《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附件1:《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广西标准化协会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